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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通州住户煤改电及规模种养殖无煤化方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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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28  浏览次数:4258
 

按照《2017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为加速推进我区“煤改清洁能源”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7年实施方案。(讨论稿)

一、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到2017年10月底前,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基本实现通州区平房住户冬季取暖和规模种、养殖业“无煤化”。

具体任务:  

(一)平房住户和村集体非经营性公共服务场所“煤改电”工作

1、乡镇平房住户“煤改电”工作

2017年需对9个乡镇107个村的40034户平房住户进行“煤改电”。(其中:有3个村由“煤改气”转为实施“煤改电”改造。“煤改电”任务量以区供电公司提供的已有电表户数为依据。)

2、村委会和村级非经营性公共服务场所“煤改电”工作

2017年对整村实施“煤改电”村的村委会和村级非经营性公共服务场所同步实施“煤改电”改造,真正实现整村范围内“无煤化”。

3、街道平房住户“煤改电”工作

玉桥、北苑、中仓3个街道办事处的平房住户,按照全区“无煤化”工作要求和应改尽改的工作原则,需完成“煤改电”工作,共涉及4118户(已有电表户数)。街道平房住户“煤改电”以储能类设备为主实施改造。

4、散村散户“煤改电”工作

因分户和村庄拆迁等各方面原因剩余散户约600余户,按照全区“无煤化”工作的总体要求,纳入到全区“煤改电”改造范围内。涉及需拆迁的户,应能拆尽拆。确未能完成拆迁的,以储能类设备为主实施改造。

(二)规模种、养殖业“无煤化”工作  

对全区规模种、养殖业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年内实现通州区域内规模种、养殖业“无煤化”。已列入低端种、养殖业退出范畴的不列入“煤改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有关低端种、养殖业退出方案将另行出台)

(三)农宅抗震节能改造工作  

按照全市“煤改清洁能源”工作的总体要求,为确保我区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的平房住房达到节能保温的理想效果,2017年组织实施农村住宅保温改造收尾工作,做到应改尽改,确保“煤改清洁能源”住户取暖效果。

除平房住户、村集体非经营性公共服务场所冬季取暖和规模种、养殖业的“无煤化”工作外,村庄或村域范围内的小、散、低、商等“七小”生产、经营单位或场所由区相关部门进行清退和改造,不列入此次“煤改清洁能源”实施改造范围内,不享受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相关补贴政策,并且严禁使用燃煤。

二、相关政策  

(一)平房住户“煤改电”相关政策

 以一宗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电表户数为实际取暖户作为改造对象,对符合条件的住户进行增容改造。住户更换并使用高效节能电取暖设备(储能类、热泵类)进行补贴。(街道及散村范围内的平房住户参照全区平房住户“煤改电”相关政策。)

延续政策:  

——电取暖设备。安装储能类电取暖设备,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每户购置取暖设备总价6600元的90%进行一次性补贴,每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940元,剩余部分由住户承担;安装热泵类电取暖设备,市级按照每户取暖住房面积每平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区财政按照1:1进行配套补贴,每户市、区两级补贴最高不超过24000元,剩余部分由住户承担,每户只限补贴一台。

——户内线路改造。户内线路(即电表至取暖设备)的改造费用,区财政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户三方筹集解决。

——峰谷电价政策。对完成“煤改电”取暖的平房住户,在每年取暖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享受峰谷电价政策。谷段电价(21:00至次日6:00):在0.3元/度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0.1元/度,谷段用电补贴限额为每个取暖季每户不超过1万度。

——对整村实施“煤改电”村庄的村委会及村级非经营性公共服务场所清洁能源改造给予一次性补贴。市级按照对500户以下的村庄补贴1.2万元,500(含)户以上的村庄补贴2.4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区级在市级补贴基础上进行配套补贴,每村市、区两级补贴总额平均15万元。补贴资金由各乡镇根据各村委会及村级非经营性公共服务场所面积大小统筹匹配使用,不足部分由乡镇、村进行筹措。

——2017年不再对农村地区平房住户(含街道)优质煤替代工作进行奖补,优质煤替代政策停止。

新增政策:  

——对村委会、村级非经营性公共服务场所实施“煤改电”改造的,执行农村“煤改电”电价补贴政策。

——“煤改电”取暖分户原则:针对农村地区平房住户煤改电取暖分户,原则上按农村宅基地确户,一户一表。对特殊原因需要分户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三证齐全(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采暖面积120平米以上(含120平米),每户具有独立的采暖系统,且需由村委会、乡镇逐级确认。街道平房住户分户也应满足三证齐全(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的条件,每户具有独立的采暖系统,且需由居委会、街道逐级确认。

(二)规模种、养殖业“煤改清洁能源”相关政策  

按照市级文件精神,2017年将冬季取暖农业设施实施的“煤改清洁能源”纳入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财政补贴范围。我区拟定对规模种、养殖业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一次性奖励。完成改造的企业,生产运行环节不享受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气价、电价补贴政策。改造资金由乡镇统筹使用。规模种、养殖业已享受区环保局相关清洁能源改造补贴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1、规模种植业“煤改清洁能源”相关政策

——按照“煤改气”方式改造,按改造后的额定蒸发量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蒸吨8万元。

——按照“煤改电”方式改造,按室外温度7度的工况标准测出的制热量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千瓦500元。

——规模种植业在2017年以前进行“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的,可同样享受此次奖励政策。

2、规模养殖业“煤改清洁能源”相关政策  

根据前期调研和实际的摸排情况,在禁养区外暂时保留的备案规模养殖场,按照养殖场类型进行分类和奖励。

——大型猪场(存栏5000头以上):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每家奖励50万元。

——中型猪场(存栏3000头—5000头):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每家奖励30万元。

——小型猪场(存栏在3000头以下):实施“煤改电”改造,每家奖励15万元;实施“煤改气”改造,每家奖励10万元。

——其他养殖场(牛、羊、鸡、鸭等):实施“煤改电”改造,每家奖励15万元;实施“煤改气”改造,每家奖励10万元。

——规模养殖业在2017年以前进行“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的企业,同样享受此次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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